曾赔143万元获谅解 后被控妨害公务?
据红星新闻报道,2018年10月18日晚,61岁的山东临沂私企老板吴某某娱乐后被司机及公司两名下属送回家。车辆驶入地下车库后,吴发现一辆警车停在他的车位上。他告诉警车里的人,这是他自己的停车位,让他们把车挪开。
就在警车开动的时候,被不远处赶来的一名王曼某某拦下。随后,双方发生口角,随后升级为肢体冲突.
吴某某说,第二天他才知道王某某是交警,当晚在地下车库执行了查扣套牌车的任务。后来才知道,王是因为当晚的冲突受伤,左膝关节前十字韧带断裂。吴某某赔偿王某某143万余元后,王某某出具谅解书,对其造成的身体伤害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吴某某等四人的法律责任。
事发地下车库监控
案发一年多后,2020年2月,吴接到警方传票,后以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并于当日取保候审。2021年3月,吴某某等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逮捕,后移送审查起诉。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吴某某等人因涉嫌妨碍公务被审查起诉后,吴某某将王某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其之间的《谅解书》,让其返还143.6万元赔偿金并支付利息。2022年5月,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某返还原告吴某某款项143.6万元,但吴某某的利息诉求不予支持。之后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23年2月15日,这起妨害公务案在山东省蒙阴县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吴某某等3名被告人对检方指控的妨害公务罪表示不认罪。
有律师认为,当事人和解不影响妨碍公务罪的可追溯性。本案的关键是王是否在依法执行公务,而不是是否达成和解。如果法院认定王某某依法执行公务,吴某某等人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产地:
我发现一辆警车停在我的停车位上
双方后来发生冲突。
事发当晚,山东省临沂市的吴某某在公司副总裁容某杰、办公室副主任康某贤的陪同下,结束娱乐活动后由司机曹驾车回家。
地下车库停车位
视频监控显示,当晚8时30分,车辆驶入小区地下车库。后来,吴某某发现一辆车停在他的车位上。他马上从副驾驶座上下来,发现是警车。一些人穿着制服,另一些人穿着便衣。
吴某某当即当众质问:“我花钱买了车位。你停我的车位干什么?”见没人回应,吴某某说:“不能打开吗?”如果我不打开,我就在这里屏蔽。然后他告诉司机,“锁上门,走吧!"
吴某某向后退了几步,然后指着警车问:“你走,你走?”此时,监控屏幕上出现了“走走走”的回应。
随后,吴某某要求司机倒车,让警车开出停车位。此时,公司副总荣某杰也走上前去,朝警车方向问道:“你是做什么的?”但是没有人回应。
当吴的司机将车向后开时,警车也打开前灯开始向前开。眼看警车就要开出去,突然不远处走来一名身穿制服和便服的男子王某某,指挥吴某某的司机开去。随后,吴某某要求司机锁车欲离开,并借着酒劲说了几句脏话。 开发者_运维问答
王某某拦住吴某某说:“别走!”吴某某大声问:“怎么了?”“来,拿辣椒水来。”王某某对身边的人说。吴某某后退,王某某又说“拿
随后,吴某某等人上车离开地下车库。王某某等人商量打电话举报。期间,王某某弯下腰,指着自己的腿说:“这条腿我做过手术,不过没关系。”
吴某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晚冲突离开地下车库后,他们向当地派出所报警。第二天早上,当地派出所告诉他,与他发生冲突的王某某是一名交警。他带着六七名辅警在地下车库执行查扣套牌车的任务。他还从警方了解到,王在冲突中受伤,“很重”,已去北京治疗。
2018年10月21日,警方对吴某某等人涉嫌妨碍公务罪立案侦查。
警方登记表显示,2018年10月18日20时30分左右,红磡庙派出所民警配合交警大队二大队三中队在某小区停车库执行公务时,吴某某等人采取暴力手段阻碍执行公务,并殴打现场执法民警。涉嫌妨碍公务,现报刑事案件。
转折点:
私企老板赔付143万余元,得到伤者谅解。
后来因涉嫌妨碍公务被提起公诉。
大约一个月后,王回到临沂继续治疗。吴某某称,之后从中间人处得知,王某左膝关节前十字韧带断裂。在中间人的调解下,吴某某等人向王某某赔礼道歉,并承诺赔偿王某某143万余元。
2018年12月27日,王某某在收到中间人赔偿款143万余元后,出具了谅解书,承诺不再追究4人的法律责任。
王某某2018年12月出具的谅解书
该谅解书称,2018年10月18日晚,王某在查扣有关部门推送的违法车辆时,被吴某某、容某杰、曹、康某贤4人打伤,致左膝关节十字韧带断裂,面部、手部等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11月1日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取了自己的韧带做韧带重建手术,目前手术后正在恢复中。
案发后,吴某某等4人通过亲属多次与王某某和解,并通过亲属向王某某承认错误,赔礼道歉。经双方协商,由当事人吴某某等四人自愿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的身心损失,此赔偿现已履行完毕。鉴于当事人吴某某等四人认错态度诚恳,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给予积极赔偿。王某某对他们造成的身体伤害已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吴某某等四人的法律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的病历显示,王于2018年11月1日进行了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断裂重建手术;八年前,他有过同样骨折的手术史。
2018年12月,经鉴定,王的伤情为轻伤。
吴某某称,在做出赔偿并向王某某道歉,且王某某也承诺谅解、不追究法律责任后,他认为当晚与王某某等人的冲突已经结束。然而,2020年2月8日,吴被警方传唤,随后被拘留。他在同一天被保释。
据警方2020年3月20日发布的《抓拍过程》显示,2018年10月18日20时30分左右,红磡庙派出所民警配合交警大队二大队三中队在某小区停车库执行公务时,遭到吴某某等人使用暴力阻碍执行公务,并当场殴打执法民警。2020年2月8日,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到兰山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同年3月,临沂公安局兰山分局
检方指控,2018年10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容某杰、曹、康某贤为阻止临沂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三中队民警王某某、兰山分局红埠寺派出所民警王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某小区地下停车场执行公务,采取辱骂、推搡、打架等手段。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吴某某等人因涉嫌妨碍公务被审查起诉后,吴某某将王某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其之间的《谅解书》,让其返还143.6万元赔偿金并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某返还143.6万元赔偿金。
根据吴某的起诉书,案卷中显示的王某法医鉴定书出具日期为2018年12月13日,告知吴某“王某伤情构成轻伤”鉴定结论的时间为2020年2月8日。直到辩护人看了卷子,原告才得知王某在案发前8年有左膝前十字韧带断裂的手术史,与吴某某达成谅解时所认为的伤情严重、病因不符。实际情况是,王某某只构成轻伤,王某某的手术、检查、护理费用并不算高。另外,王某有相关病史,伤情的形成与王某本人过往的外伤和手术有直接关系,不应完全归咎于原告等人。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时,原告对被告王某某的伤情及费用不知情,故赔偿被告143万余元属于民事行为,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2022年5月,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某返还原告吴某某款项143.6万元,但吴某某的利息诉求不予支持。后来吴某某为了利益上诉,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也上诉。
王某某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吴某某对其的赔偿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属于基本案件事实不清、主要案件事实错误的案件。依法应当认定事实,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上诉。
试用:
被告声称他不知道警察在执行公务。
涉事交警解释了为何执法时不出示证件。
2023年2月15日,这起妨害公务案在蒙阴县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红星新闻记者旁听庭审了解到,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某等人实施相关部门推诿,驾驶警车进入地下车库检查套牌车,属于公务行为。从他们进入地下车库开始,正式行为就开始了。被告人吴某某、容某杰、曹以暴力袭击、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应当以妨碍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被告人均称对王执行公务不知情,对方未表明身份,未告知其正在执行公务,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被告人辩护人认为,事发时地下车库一片漆黑,警车处于熄火静止状态,警示灯不闪,执法人员混入也未表明身份,难以辨别。本案的冲突起因于王某某等人在执行公务时占用了吴某某的私人车位。吴某某表明身份,要求挪车。王某某没有表明身份,没有出示任何证件,也没有表明意图。在双方口头交涉过程中,王某某让人拿辣椒水,使事态进一步升级。
王某某称,收到有关部门关于套牌车车牌号的推送后,他
那你作为警察,为什么不表明身份?对此,在2月15日的庭审中,出庭的交警王某某称,当时吴某某已经开始骂人,现场非常混乱。警察有权使用胡椒水等警用设备。因为我当时情绪很激动,没有处于平和的状态,所以没有出示警官证和相关执法证件。
王某某说,他只是叫人拿辣椒水,没有用,所以没有警告对方。
庭审持续了一整天,控辩双方就事实和行为性质进行了提问,并对立案证据进行了质证。但因控辩双方在质证中掌握的证据不一致,庭审被合议庭中止,下次开庭时间待定。
在蒙阴县法院门口,红星新闻记者向王某某表明身份,并询问其执行公务时为何不表明身份,但未得到对方回应。
律师解释:
什么是妨害公务?
当事人和解不影响妨害公务罪的可追溯性。
什么是妨害公务,如何构成妨害公务?对此,河南金泽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妨害公务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首先,行为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次,行为的内容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要求正在进行的职务行为必须符合法律上的重要条件、方式和程序;妨害行为必须在履行职务时实施,包括执行和执行职务的准备过程,执行职务必须受到暴力、威胁的阻碍;最后,责任形式是故意,即行为人必须知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以暴力、威胁方法故意妨碍。
结合本案,付剑认为,如果交警部门接到举报,可以到停车场检查,依法处理车辆违法套牌;但是,执法过程应当符合程序规范。对于执法过程中占用车主车位的行为,应主动出示相关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前工作任务。如果对方口头警告后仍拒不配合,扰乱执法秩序,可以向公安申请拘留。
北京市史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志敏表示,如果交警真的要收集犯罪证据,抓捕犯罪分子,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藏匿犯罪分子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进行搜查。但是,在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者出示搜查证。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对于本案,北京市信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魏律师认为,妨害公务罪是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一,其所针对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而不是个人的人身权利和健康权利。因此,当事人和解不影响妨害公务罪的可追溯性。本案的关键是王是否在依法执行公务,而不是是否达成和解。一是要认定王的活动是否属于依法执行公务。如果法院认定王是依法执行公务,吴某某等人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魏表示,虽然案发一年多后才提起公诉,期间也进行了多次补充侦查,但只要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就不能认定侦查活动违法。如果王某在地下车库的行为不能被法院依法认定为执行公务,则说明王某与吴某是一般纠纷,而瓦
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