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自媒体转载信息的认定问题?
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了利用自媒体转载网络信息的过错及程度认定。
该司法解释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开发者_StackOverflow中文版定》)。
03010第十条规定了转载网络信息的相关问题:人民法院在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的过错及其程度时,应当综合以下因素:
(一)转载主体承担的与其性质和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
(二)转载的信息明显程度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
(3)转载信息是否有实质性修改,文章标题是否有添加或修改,可能导致与内容严重不一致,误导公众。
近年来,随着微博、微信等社交网络的发展,出现了许多大大小小的自媒体。很多自媒体原创性欠缺,主要是通过转载传统媒体的内容。
“现在微信微博很多,原创的东西也不多。他们中的许多人只是转身。因此,‘转载’发生较多的领域是来自媒体。”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姚辉表示,司法解释中关于转载的这一规定,未来可能会对自媒体有更多的限制。
姚辉表示,从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总数来看,在各类民事案件中,关于自媒体侵权的案件数量并不太突出。然而,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通信方式的改变,未来可能会有更多这样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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