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可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申请工伤认定吗??
未毕业的学生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途中遇到交通事故,这个工伤事故是怎么认定的?双方劳动合同作数吗?最近,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雨琦向记者提供了认定劳动合同关系的案例。
肖顺是一所职业院校的在校学生,2016年2月,他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合同期限为2016年2月27日至2017年2月27日。2016年4月21日,肖顺在工作途中遇到交通事故,被警察部门认定,本人没有责任。当年7月1日肖顺毕业,8月份向劳动部门提出了工作上的认定申请。同时,他曾任职的某建筑公司也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双方确认劳动合同无效。
2016年9月20日,当地仲裁委作出裁决,认为肖顺出车祸时未毕业,属于在校学生,未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劳动合同自始无效。
肖顺不服,提起诉讼,以法律没有规定在校学生不外出打工,不得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裁决错误为由,要求确认自己与某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经开庭审理,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有效。
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送达双方后,肖顺继续提交工作鉴定。经鉴定,肖顺属于工伤,建筑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给予肖顺相应的工伤待遇。
肖顺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已满18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身份也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王雨琦说:并且,肖顺所在的学校也要求学生在假期参加社会实践学习,向社会推荐即将毕业的学生。肖顺完全具备面向社会求职、就业的条件。
王雨琦表示,建筑公司在与肖顺签订劳动合同时,对肖顺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审查和审查,肖顺没有任何隐瞒。签订合同时,双方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隐瞒事实、威胁等情况,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这份劳动合同必须有效,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王雨琦说明,原劳开发者_运维知识库动部《关于贯彻《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一些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馀时间打工,不视为就业,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本案肖顺作为行将毕业的大学生,根据学校的推荐实施应聘就业活动,并到被告企业工作,此情形不属于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因此,仲裁委员会认定肖顺不符合就业条件,并确认《劳动合同协议书》始终无效,应予纠正。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肖顺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协议书》时,已满21岁,具有与雇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协议书》有效。
作为高等院校的学生,肖顺还没有从职业技术学院毕业,但是作为劳动力市场的自由职业者,学生的身份当然不会限制成为普通劳动者。王雨琦说,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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