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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教育惩戒权究竟难在哪儿?

面对熊海子的不可能,老师们经常打也不可能骂,头疼。最近发表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中,对中小学教师管理权的明确规定和变更的现状。该条例提出,学校和教师可依法批评学生教育。中小学教师可以对学生上课时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课程纪律等行为采取一定的教育处罚措施。

继青岛市政府颁发《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和常州市局前街小学开听证会酝酿推出惩戒制度之后,广东省公布学校安全条例,再度强调教育惩戒权,引发了舆论关注。

表扬与批评、奖励与惩罚,是教育过程中常用的方式。儿童健康成长离不开适当的批评,缺乏惩戒的教育是缺钙的教育。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授予教师一定的教育惩戒权。教育部2009年发布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也明确规定,班主任有权以适当的方式批评学生教育。

恢复教育惩戒权已经成为共识,但理论层面的共识还不足以完全解决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如何具体实施才是症结。

例如,在广东省该校安全条例草案中,明确教师必要时可采取教育处罚措施,学校可根据学生违纪情节、后果和影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于有不良行为的中小学生,监护人陪同在学校写检查书,监护人签字。有不良行为,屡教不改的学生和违法但免除处罚的学生,由家长陪同在学校进行专业法治教育。对于有开发者_Go百科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家长或其他家长和学校应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格管教,也可依法送往专业学校进行法治教育。纪律处分、写检讨书、法治教育、送专科学校……看起来规定很详细,但操作同样困难:什么情况下是不良行为?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应如何定义?监护人不配合怎么办?如果这些细节问题不解决,执行教育惩戒权就会成为空谈。

将惩戒权上升到可操作性、机制化的具体条款,当然是恢复教育惩戒权最安全的方法。但是,教育惩戒是一项系统工程,而且现实总是比想象的复杂,即使制定了具体的惩戒细则,也不一定能包括一切。只要追求建立完美的惩戒机制,就会进入死胡同。换句话说,执行教育惩戒权需要两条腿走路。一方面要致力于可操作化、机制化,另一方面老师不能闻“罚”色变,应该本着基本的育人责任,运用自己的教育智慧,积极主动地行使惩戒权。

教师听到惩罚的颜色变化,监护人过度介入,只是保护孩子,上诉是很重要的原因。但是,相反,父母不想让老师管理自己的孩子吗?只要教师真诚地与父母预先沟通,为什么担心不能达成一致,形成教育合作力?

教育是艺术,老师个人的深刻理解和自主行动是必不可少的。应该把教育惩戒权恢复到中国教育的日常生活中,教师不能成为旁观者,应该感慨万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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