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部关于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的法规(草案)提请审议?
9月25日上午,湖南省十三届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
《规定(草案)》授权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行政处罚权,明确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应当遵守的具体规定,明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资质条件,规范其鉴定行为和收费行为,并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行为设定相应法律责任。
据了解,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出台关于居民自建房的专门法律或行政法规,省外也未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此次提请审议的《规定(草案)》系全国首部。
省会党组全面落实习总关于长沙市望城区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省委会议精神,成立了《规定(草案)》立法专班,由省会副主任陈文浩、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王一鸥任领导小组组长,省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由省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牵头,组织省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有关同志成立法规草案起草小组。
陈文浩带领起草小组认真研究,深入长沙、衡阳、张家界、永州等地调研,多次组织召开立法专班全体会议和起草小组会议,充分听取省直有关部门、市县两级会、市县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省代表和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将党言党语通过立法程序和合法途径有效转化为法言法语。
二是通过建立居民自建房竣工验收、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安全鉴定、危房处置等相关制度,对居民自建房质量实行严格的全生命周期监管。同时由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居民自建房综合管理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利用平台对居民自建房规划、用地、建设、使用等进行全流程安全监督管理,通过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平台之内全监管、平台之外全覆盖目的。
三是依法全面授权全省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自建房安全管理行政处罚权。将住建主管部门安全管理的行政许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并规定可以釆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房屋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全面解决了乡镇人民政府想管又无权管、无能力和力量管等难题,有效打通基层综合执法最后一公里。
四是率先在全国提出建设居民自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既解决居民自建房新改扩中互相攀比、盲目加层等现象,又有效节约资源、减轻居民负担。
五是回归居民自建房的住房属性,严控居民自建房用途,对经批准用于经营的自建房,其经营范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种业态。
六是严格奖惩机制,特别是严格居民自建房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安全责任,政府及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支持群众投诉和举报,形成震慑合力。
为了进一步明晰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职责,保障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各责任主体切实履职,《规定(草案)》作出如下规范:
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协调联动机制,保障相关工作经费。
四是压实居民自建房所有人、使用人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意识,对房屋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和修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一是明确居民自建房的建设要求,新建、扩建、改建、重建居民自建房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等手续,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居民自建房竣工后,房屋所有人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开发者_StackOverflow中文版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是针对实践中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管有待加强的现状,明确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应当遵守的具体规定。
三是对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明确要求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持有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者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并对将未进行安全鉴定的居民自建房用作经营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
四是明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资质条件,规范其鉴定行为和收费行为,并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行为设定相应法律责任。
为了保障居民自建房安全,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规定(草案)》明确安全排查活动应当有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居民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应当将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工业园区、旅游景区等区域进行重点排查、整治和监管。同时加强社会化监管,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安全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和奖励机制。
省会组员审议时表示,《规定(草案)》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难点、短板和关键问题,紧密结合湖南实际,站在提升治理能力的高度,准确把握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大势,注重从制度层面、监管机制方面解决问题。在发挥安全监管作用的同时,又发挥了便民利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也有审议人员表示,《规定(草案)》立意深远,在多重目标中寻求了动态平衡,针对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难点、短板和关键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切合实际,设置的制度科学合理。对于防范和化解居民自建房安全风险,将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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