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士学位应撤销?
征求意见稿中,学士学位认可分为新学士学位认可和新学士学位认可,北京市学位委员会负责认可。学士学位认可审查只在普通高等学校进行。
征求意见稿详细规定了学士学位授予程序和管理和监督内容。其中,市学位委员会负责统市学士学位改革和发展,负责全市学士学位管理、监督和信息工作。市学位委员会建立学士学位认可和质量评价制度和抽样检查制度。原则上,在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完成第一次学位授予后进行质量评价,定期对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和授予专业进行质量检查,重点加强双学士学位、辅助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质量监督。对有质量问题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或授权专业,采取工作咨询、减少招生指标、停止招生、限期整改、取消授权等措施。
本科学位授予单位应完善本科学位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并积极公开本校学士学位授予方法和实施细则,明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程序,明确学生入学补习学位、双学位、联合学位等培养项目的条件和管理机制。
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严格的本科学位授予质量保障机制,依法有序开展学位授予工作,处罚学术不端行为。对于以作弊、抄袭、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本科学位证书,普通高等学校依法取消。被撤销的学士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严格执行《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位证书,标示具体的培养类型,认真做好学士学位证书备案、管理、公示及防伪信息报备工作,确保学位授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定期向市学位委员会报送信息,严禁信息造假、虚报、漏报。市学位委员会定期公开发表市学士学位授权机构和授权专业名单。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相应学位授予开发者_C百科救济制度,处理申请、授予、撤销等过程中出现的异议,建立申诉复议通道,保障学生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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