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 首次对性骚扰进行明确界定?
中国新闻周刊微信消息,2022年10月30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这是近年来公众关注度最高的立法修订项目之一。2021年12月,其修订草案首次向社会征求意见,8万多人在人大官网提交了42万多条意见。2022年5月,在第二次草案征集活动中,又有8万人提出了30万条意见。
055-79000是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是中国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992年正式颁布,至今已实施30年。2005年,《妇女法》迎来了第一次大修改,“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首次写入法律。现在是违反17年后的大检修,从之前的九章61条到十章86条。最新修订版《妇女法》于2023年1月1日生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曾表示,“新修订的《妇女法》,在体现和落实综合保障的基础上,更加突出地将妇女自身特点与妇女工作实践相结合,为有效实现性别平等、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岳告诉《妇女法》,新修订的《中国新闻周刊》总则第一条将“促进男女平等”扩展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将这一法案的内容从其固有的保护妇女权益的印象扩展到了更大的范围。
“从女性作为人的全面发展来看,不仅仅是权益问题。”她指出,根据新修订的法案,通过保障妇女权益来促进男女平等,最终目的是促进妇女个人和群体的全面发展。“这是值得肯定的可喜进步”。
在江月看来,新修订的《妇女法》已经明确延伸了一些重要的概念。如在总则中增加了对“歧视妇女”的正面解释,即“禁止排斥或者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这一条款的表述可以理解为,排除或限制妇女享有或行使任何权益的现象、言行和规定,原则上是对妇女的歧视,除非这种排除或限制有充分的正当理由。为深入研究保障妇女平等权利指明了新的路径。”她表示,这一规定意义重大,但“排除”和“限制”的具体含义有待未来进一步解读。
新增“男女平等评估”等内容
修订后的《妇女法》增加了许多务实的措施。例如,总则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规定,“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权益,必要时进行性别平等评估”,“国家建立健全妇女发展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对妇女发展和权益保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公布相关信息”。
在江月看来,这意味着未来出台新的法律和政策时,保证妇联的意见在程序上得到表达和体现。如果不听取他们的意见,就会违反法律程序的要求,也更容易发现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充分考虑了妇女的特殊权益。
此前,在福建省厦门市,江月教授的团队已经对三个以上的地方立法草案进行了性别平等评估。根据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从确保妇女的平等机会、平等权利和其他特殊需要的角度出发,设定了一定数量的性别平等评估指标来衡量
什么是性别平等评估?姜进一步解释说,有关机构在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时,由于各自的目标群体和适应群体不同,稍有不慎或研究推导不充分,内容上就可能存在性别偏见,有的在合理范围内,有的超出合理限度,可视为没有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权益。因此,进行性别平等评估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不公平的性别偏见,是一种节约成本的预防性矫正制度。
以地铁服务平台销售的商品为例。江月说,有女性在地铁上生理期遭遇“突袭”,才发现地铁服务站只卖零食,不含女性生理卫生用品,所以服务站的商品供应设计可能存在性别偏见。
此外,还有女性反馈地铁出入口门太小。虽然这种设置是为了确保乘客的安全和适当的秩序,但对于孕妇或带着幼儿的乘客来说,“如果你左手拿一个,右手拿一个,然后跟着另一个,”她说,狭窄的地铁出入口会增加安全隐患,不利于满足女性的特殊需求。
新法律中写入的“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与《妇女法》中的监测和评估制度相呼应,该制度规定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最终评估。
“这个指标评价体系首次写入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成为法律制度,特别有意义。”姜岳说,在新修订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原草案中,这部新法只规定了“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护统计调查分析”,没有涉及信息发布。在两轮征求意见过程中,姜岳团队建议增加“定期公布相关信息”。在公布的法律修正案中,可以看出这一完善的意见被部分采纳,法律
姜还注意到,总则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障妇女权益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保障妇女权益提供了物质保障。“这很重要,因为无论是妇女发展纲要的编制和实施,还是具体的维权工作,都需要资金。”她说,除了妇联,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也有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要承担。比如,特别是对于县级人民政府来说,它管理的面积大,村镇距离长。进行维权工作时,连交通费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总则》第10条中的"将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纳入国家教育体系"也是一项新措施。“写在总则里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江月评论说,男女平等不能等到长大以后。她希望尽快编写或修订相关教材或教具,将男女平等融入其中,以儿童能够理解的方式进行平等教育,教育儿童从小接受男女平等的观念。有了男女平等的“孩子的优点”,长大后一定会帮助他们坚持男女平等的观念,成为男女平等的实践者。
明确界定性骚扰
在这次新修订的《妇女法》中,对性骚扰的规定成为增加最多的内容之一。
据卫平妇女支持热线负责人冯媛介绍,2005年修订版《妇女法》中很少有关于性骚扰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当时人们对性骚扰不太重视。
冯源认为,伤者的提升在这背后起到了重要作用。“性骚扰受害者向公安报案,向法院起诉,与企业劳资仲裁,通过媒体发声。他们通过退伍军人管理局捍卫自己的权利
性骚扰是近10年来的热门话题。江悦表示,新修订的《妇女法》首次从原则上界定了性骚扰的概念,即在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写明“女性受到言语、文字、图像、身体行为等方面的性骚扰。”3354这意味着性骚扰可以分为几种类型:言语性骚扰、言语性骚扰、形象性骚扰、身体性骚扰和其他性骚扰。
在明确了性骚扰的基本概念后,接下来的两部法律规定了学校和用人单位预防性骚扰的责任。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加强教育,提高女学生的预防能力,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理性侵害和性骚扰的工作制度,为相关受害人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姜指出,新修订的《妇女法》中的学校不区分规模和类型,这意味着它们包括中小学和大学。因此,新修订的《妇女法》实施后,所有学校规章制度都应包含预防和处理性侵害和性骚扰工作制度的内容。“对于学校来说,需要配备相应的人员,这些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
新的《妇女法》第25条详细列出了预防和制止对妇女性骚扰的八项措施。江月认为,这些详细的清单对中小用人单位开展性骚扰预防工作具有指导意义。“雇主有大有小。对于广大中小微企业来说,通常没有专门的法律部门,或者接受过法律专业培训的员工可能比较短缺。新修订的《妇女法》列出了八大类工作,并给出了具体的指导,所以他们可以遵循这些工作。”她表示,这部法律将得到更好的实施,有助于减少职场性骚扰。
冯源指出,国际劳工组织2019年通过的《妇女法》明确指出,工作世界中的暴力和骚扰是违背体面劳动原则的。人类相互尊重和有尊严的工作文化对防止性骚扰非常重要。国家有重要责任提供一个对暴力和骚扰零容忍的整体环境,并促进防止这种行为和做法。工作场所的所有行为者都必须避免、预防和处理性骚扰。
2020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组织专家组编写了第一部国家版《关于消除劳动世界中的暴力和骚扰的公约》,并于2021年根据《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指导手册》的相关规定对说明书进行了修订。
保护妇女在特定社会关系中免受暴力,不再开发者_Go百科以婚姻、家庭或共同生活来评判。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恋爱、离婚终止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并规定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的现实危险的妇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江月指出,这填补了《妇女法》个保护对象的一个空白。
“我个人的学术观点一直主张《反家庭暴力法》应该进一步扩大其相关学科的范围,不能仅限于同居的人,因为在生活中,确实存在结婚后谈恋爱或者被原对象或配偶骚扰纠缠的人。但是因为不住在一起,不符合申请《反家庭暴力法》的条件。所以新修订的《反家庭暴力法》第29条很好。不仅规定禁止此类行为,而且在第二款中规定,此类案件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江月表示,离婚后对约会对象和前配偶的骚扰虽然没有定义为家庭暴力,但使用了“骚扰”的概念,立法也赋予了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利,这也是对《妇女法》第997条规定的“禁止侵犯人身权利制度”的细化。
保护女性事业与名誉
在保障男女平等就业方面,新修订的《民法典》也着墨不少。
在第四十二条中增加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预防和纠正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在接下来的第43条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实施的五类行为,包括:限于男性或者优先考虑男性;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查询或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把孕检作为入职体检项目;限制结婚、生育或将结婚和生育作为就业条件;以其他性别为由拒绝雇用妇女或以差别方式提高妇女就业标准的行为。
江月指出,这五类是根据近年来现实生活中容易发生的性别歧视行为,结合学术研究的总结而列出的。如此详细的罗列,也便于用人单位、求职者和劳动者理解。
除了招聘程序,新修订的《妇女法》还增加了第49条,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性别歧视纳入招聘、录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解聘等过程。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其中劳动保障监察是政府的一种行政行为,无疑增加了安全性。
“新修订的《妇女法》对劳动领域的性别歧视进行了大力度的干预。首先,干预立场明确,态度非常明确;其次,干预措施比较完备和具体。应该会有更好的干预效果。”她说。
在新修订的《妇女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在妇女依法怀孕、产假期间届满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这与《妇女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但女职工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除外”不同。
对此,江悦认为“问题不太大”。“《劳动合同法》也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是与《劳动合同法》同级别的国家法律,所以不会出现因为后一部法律的相关规定取代了前一部法律的规定而导致前一部法律的保护范围缩小的问题。”她表示,女性在哺乳期遇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可以继续援引《妇女法》维权。
冯媛还指出,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女性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人身权益的法律保护。但是,第28条增加了第二款,要求“媒体对涉及妇女的事件的报道应当客观、适度,不得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保护女性的个人权益,值得进一步探讨。
她认为,虽然新闻媒体对女性问题的报道不够客观或温和,泄露了女性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但这不是目前的主要问题。应当指出,媒体报道往往是提高社会对性别平等和妇女权益关注的重要途径。因此,在《妇女法》之前,有一条规定,妇女组织可以通过媒体批评揭露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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