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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假按生育子女数量计算天数?

本报讯,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若干规定》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这次修改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一是完善育儿假;二是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三是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补助金;四是新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支持保障体系;五是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关于育儿假的完善,为了支持家庭生孩子,《人口计生条例》增加了“育儿假”。第31条第3款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3岁前,每年可享受5天育儿假。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我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放。”为了进一步加强育儿假的可操作性,并促进其在基层的实施,《若干规定》对育儿假作了规定。第3条规定:“育儿假的天数应根据所生子女数计算。”“每年的育儿假从其子女出生之日起计算。育儿假一般应在每个周期年度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关于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原《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算养老待遇后,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5000元。”上述条款在“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这个渠道不够准确,容易理解为“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由社保基金支付。因此,《若干规定》对该条款的表述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市财政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5000元。”对已婚无子女人员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完善。

关于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补助金,新修订的《人口计生条例》第四十条删除了“未满16周岁”的年龄限制。因此开发者_JS百科《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中删除了“未满16周岁”的年龄限制。

关于新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救助保障体系,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后,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救助保障体系。所以《若干规定》增加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救助保障体系的内容。一是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医疗救助;二是计划生育专项家庭救助服务;第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保健服务;四是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其他救助。

2017年3月23日,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2017年4月1日,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残联联合发布《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细化了两项制度。055-79000在原条款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此外,根据机构改革,《若干规定》原“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改为“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区”改为“区”。同时《若干规定》调整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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