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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部: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被取消等级后3年内不得再申报?

12月27日,为规范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认定和管理,促进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文化和旅游部制定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认定和管理,促进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休闲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度假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度假休闲服务,具有明确的空间开发者_StackOverflow中文版边界和独立的管理机构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国家旅游度假区,是指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符合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 (GB/T26358)相关要求的旅游度假区。

第三条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指导,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度假休闲旅游发展水平,促进旅游业转型升级。

第四条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遵循自愿申报、规范认定、动态管理、示范展示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由文化和旅游部依据本办法、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 (GB/T26358)及相关细则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承担。

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初审推荐和日常管理,以及省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

第六条鼓励旅游度假区按照本办法、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 (GB/T26358)及相关细则的要求,积极开展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建设和申报工作。

第七条申报国家旅游度假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 (GB/T26358)及相关细则的要求;

(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3)度假设施相对集中,运行状况良好;

(4)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健全;

(5)游客总体满意度较高;

(六)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

(七)土地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八)主要经营主体近3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9)近3年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十)被认定为省级旅游度假区1年以上。

第八条申请国家旅游度假区,应当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文化和旅游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荐文件;

(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认定申请报告,包括旅游度假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管理机构、空间范围、面积、概况图等)。),度假设施分布及运营状况,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游客综合满意度、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等。

(三)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自评报告及相关说明材料(包括文字、图片、视频);

(四)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提供的有关土地利用的材料;

(五)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六)文化和旅游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文化和旅游部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国家旅游度假区认定:

(一)审查申请材料;

(二)按照旅游度假区基础评价分级规则,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通过材料评审的旅游度假区进行基础评价;

(3)组织专家或第三方组织进行

国家旅游度假区应当在度假区显著位置设置等级标志,并在宣传中正确使用等级标志和标牌。

未被认定或取消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号和等级标识、标志。

第十一条国家旅游度假区变更名称、管理机构或者调整空间边界的,应当自变更或者调整之日起2个月内,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第十二条文化和旅游部建立动态出入境管理机制,通过重点复检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明查暗访相结合,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调查和游客反馈等方式,对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进行管理和复检。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审查。

第十三条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

(1)经检验或复检,部分不符合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 (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

(二)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不健全;

(三)游客投诉较多或者旅游市场秩序混乱,未及时有效处理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故障的。

良社会影响的;

  (五)发生较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变更名称、管理机构或者调整空间边界未及时备案的;

  (七)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部给予取消等级处理:

  (一)经检查或者复核,与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差距较大的;

  (二)存在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为的;

  (三)资源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

  (四)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七)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的,应当及时认真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整改期限届满后,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文化和旅游部检查验收。通过检查验收的,下达整改合格通知;未通过检查验收的,文化和旅游部给予取消等级处理。

  第十六条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受到取消等级处理的,自取消等级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第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部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对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品牌建设和形象推广等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鼓励地方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在土地使用、金融支持、人才引进、宣传推广等方面,对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提供支持与服务,为旅游度假区建设和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九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下发〈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5〕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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