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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发布“昵称十条” 规范网名和头像?

2月4日,网信办今日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对微博、微信等公众上网使用的账号名称(包括头像、个人资料)进行规范,明确表示网络昵称不得违法、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侮辱诽谤他人。有十条规定,自3月1日起执行。

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互联网用户账户名称的登记、使用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是指机构或个人在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论坛、贴吧、评论帖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或使用的账号名称。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和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和使用。

第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完善用户服务协议,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用户在账号名称、头像、简介等注册信息中不得存在违法、不良信息,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对互联网用户提交的账号名称、头像、简介等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对含有违法、不良信息的,拒绝注册;保护用户信息和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账号名称、头像、简介等注册信息中的违法不良信息。

第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用户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户。

信息服务用户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信息真实性七条底线。

第六条任何机构和个人注册使用的互联网用户账户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宪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和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用户冒用虚假信息注册账户名称的,或者其账户头像、简介等注册信息含有违法不良信息的,开发者_如何学运维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通知其限期改正、暂停使用、注销注册等措施。

第八条关联机构、社会知名人士冒用注册账户名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注销其账户,并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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