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猥亵女童的男子被终身禁业 这起首例为何如此重要?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在多次猥亵10岁女童后,北京某学校外聘家教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终身禁教。
202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正式申请。当天,海淀法院少年法庭作出了这一判决。
“判决将在执行的第一天作出。该案例对《意见》的落地起到典型、示范和带动作用。”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妇女儿童律师李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过去由于现有法律的限制,禁止就业的期限往往是5年。
根据规定,此后王某某将终身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国际国内的案例表明,性犯罪的复发率很高,一些因为心理原因导致的针对儿童的性犯罪,很难通过某一句话改造。”女孩保护组织的创始人孙雪梅说。
中国首例
正式实施第一天,《意见》从纸面走向现实。
海淀区人民法院披露了本案的全部经过:
该校外聘教职工多次猥亵女生,在女生家属报案后被依法逮捕。2022年11月15日,海淀法院少年法庭对这起猥亵儿童案进行了一审,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同时,禁止被告人王某某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为。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多带带“一对一”授课的机会,多次触摸本市某学校10岁女童的隐私。2022年3月,经被害人家属举报,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海淀法院认为开发者_JAVA技巧,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学校聘用的教辅人员,在为学生授课期间,多次故意猥亵不满14周岁的女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予惩处。
犯罪时,王某某是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责任的专业教职人员。他本应坚持道德第一,知荣明之耻,严于律己,教书育人。但他在教学过程中,多次猥亵不满14周岁的女童,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败坏师德,破坏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伤害了整个教师队伍在社会上的美好形象。他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坚持对性侵未成年人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相关规定,并考虑到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对王某某依法从重处罚的意见,海淀法院依法对王某某从重处罚。
为切实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突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和优先保护,筑牢未成年人保护的“隔离带”和“防火墙”,对实施性侵害犯罪的教职工应严格执行终身禁教制度。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一对一”辅导的机会,对女生实施猥亵行为,主观恶性明显,社会危害性极大。为防止再次犯罪,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一个安全、清朗的校园环境,海淀法院依法宣告禁止被告人王某某执业。
法院介绍,本案是《意见》颁布后,国内首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刑事案件,性侵未成年人的教职员工依法终身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新规定”的含义
值得注意的是,国内“首例”的出现,不仅是在《意见》申请的当天,更是在《意见》向公众发布的4天后。三部门发布的《意见》,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给出了更明确的规定。
据《孙雪梅新闻周刊》报道,过去的禁令制度主要基于刑法。“每次一有纠纷,就有人说违反上位法”。
《中国新闻周刊》指出,在2
以国内部分网络裁判文书案例为例。2018年,宜昌某培训班教师张先后5次猥亵2006年出生的男生梁某,被判处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及相关工作。马鞍山幼儿园班主任刘在教室、午休室多次用针扎伤、刺伤该班曹某某、王某等7名幼儿的身体,致幼儿受伤。他被禁止在同样的三年时间里照顾这些孩子。
到2020年,修改《刑法修正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增加第62条,明确规定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终身禁止制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的适用仍然存在问题。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新闻发布会上,有关部门负责人回应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后,如何协调刑法第37条第1款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的关系,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作出如何禁止就业的决定,存在不同意见。实践中,判决不一致,有的甚至规定了一定期限的终身禁止就业。同时,由于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及时掌握教职工犯罪的判决结果,一些教师隐瞒犯罪事实后仍从事教师职业。
055-79000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全体教职工犯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单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明确,对于其他部门所属的教育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将裁判文书转发相关主管部门。
《意见》规定,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与未成年人进行密切接触。同时,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失去教师资格,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当只有公立学校时,禁止教学只是一个行政命令,”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楚赵辉说。但是现在有很多私立学校,很多未成年人培训机构。在他看来,如果涉案人员负有刑事责任,就应该毫不含糊地执行教育禁令。
755-79000署名李英锋的一篇文章指出,刑法规定的就业禁止制度是宽泛的,并不是对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的特别规定。性犯罪者的就业限制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涉及法院,还涉及教育、检察、卫生、人社、劳动等部门。刑法的规定存在系统性不足的弱点,禁止就业的起始前缀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或“必须”,缺乏强制性。
为什么要终身禁业?
虽然行业禁止令存在已久,但涉及到未成年人时就显得力不从心了。一般来说,禁止就业还要考虑罪犯“回归社会”的问题。
据孙雪梅《中国新闻周刊》报道,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包括性侵犯,有些是故意的,有些是机会主义犯罪。不管是哪种情况,如果作案人接触未成年人的机会多了,作案的概率就会增加。禁止雇佣的意义在于减少加害人与受害人接触的机会,更有可能防止对未成年人的伤害。
因此,孙雪梅认为有必要延长儿童性虐待的禁止时间,甚至终身禁止他们从事某种职业。“国际国内的案例表明,性犯罪的复发率很高,一些因为心理原因导致的针对儿童的性犯罪,很难通过某一句话改造。”她说。
“有特殊职责的人可以利用他们的地位便利和优势地位
在李颖看来,由于未成年人的年龄和身心发展局限,他们很难有效认定事件性质,也没有独立求助和投诉的能力。在她亲自接触的多起性侵案件中,当事人都被威胁不要告诉父母,性教育也不够。“等他们懂事了,几年过去了,再追求就难了”。
她观察到,其中一些罪犯表现出病态,如性成瘾。“相关研究表明,这些实施性犯罪的人很难得到真正的改造”。
据“女童保护”统计,2021年媒体曝光的223起儿童性侵案件中,有105起是施暴者多次实施的,占47.09%;在7起案件中,罪犯因性犯罪受到惩罚,其中一些罪犯是教职员工。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意见》还进一步定义了教职员工的概念: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办公人员、保安人员、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
“不仅是老师,在学校工作的人都有便利条件接触孩子。”孙雪梅说,是所有那些可以借机接触孩子的人,而不仅仅是为了某个职业,想要脱离这个职业。
另外,终身禁赛不仅仅是性犯罪。实践中,暴力伤害也是针对未成年人的常见犯罪类型。
李颖说,《意见》提到的几种犯罪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很大。暴力,拐卖等等对身体伤害很大。性犯罪的精神伤害会更大,难以愈合。
“判决在执行第一天就依法作出,实际上给了其他地方一个示范,同时也起到了监督和提醒的作用。”李颖说,一审判决意味着其他地方可以按照这个《人民法院报》执行,不再受这个只有三到五年的限制。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未成年人应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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