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起在北京等10个省市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108号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广东、四川、陕西、宁波、厦门、青岛、深圳银行保监局,中国人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养老保险需求,中国银监会决定开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的期限和范围
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广东、四川、陕西等10个省份开展商业养老业务试点。试用期暂定一年。
参加的养老保险公司有:中国人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试点内容
创新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业务,提供包括养老金账户管理、养老金规划、基金管理、风险管理等服务,满足客户生命周期内多样化的养老需求。
探索利用多渠道发展商业养老业务,更广泛地覆盖和接触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新行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允许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依法依规为个人提供支付支持。
探索与商业养老业务特点相适应的长期销售激励机制、风险管控机制和投资管理机制,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审慎投资,开展养老基金长期管理。
三。试点要求
各公司要加强对商业养老业务试点的统一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大资源投入,加强制度建设,切实提高投资管理和风险管控能力,有序建立治理结构、组织架构、考核体系等。适合商业养老业务的发展要求。
各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商业养老金信息系统,确保具备适合业务需求的处理能力,能够高效稳定地支持账户管理、产品管理、信息披露、客户服务等。对商业养老业务,加强客户信息保护,完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
各公司要认真制定发展规划,稳步推进试点工作。不得在试点地区设立经营商业养老业务的分支机构,但应当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各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试点地区银监局报送商业养老业务试点报告。
试点地区的银监局应密切关注业务发展和市场反映,加强业务监管,并将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报告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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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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