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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霸凌?

大河报消息,近日,广东韶关乳源瑶族自治县一名6岁女童在学校被一名六年级男生泼开水,女童面部、胸口、大腿烫伤严重,医院诊为二度烫伤,事件引发关注。10月13日上午,据当地媒体报道,教育局和涉事学校相关负责人回应称,系“恶作剧”,不存在故意。

10月13日中午,大河报·豫视频《看见》记者联系到受伤女童父亲丘先生,他怒斥学校和教育局将校园霸凌简单地认为是“恶作剧”,是极不负责的表现。他向记者表示,12日晚10点左右,警方曾告知自己家属,对方行为属于故意。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受伤女童父亲丘先生表示,女儿在学校打水时,一名高年级男生称帮其拧盖子,随后泼开水把他女儿烫伤。事发学校工作人员称,已协调男孩和家属一起向受伤女童道歉,并安排心理老师给受伤女童做心理辅导。

据悉,乳城派出所对女童烫伤事件属于意外还是故意伤害正在调查中。

13日上午,据广东触电新闻,事发后,女童立刻被送往医院,伤情被确诊为二度烫伤。学校相关负责人介绍,学校的直饮水机平常供水水温在40℃,事发当天,女童使用的饮水机出现了异常,导致水温过高。随后,又因为六年级男同学临时起意恶作剧,才发生被烫伤事件。

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教育局副局长冯春润接受采访时称,涉事男生对受伤孩子所实施的是临时起意的恶作剧,不是蓄意或恶意实施的情形。经查涉事学校的直饮水机因非人为故障导致水温异常,也是导致此事件原因之一,学校负有安全管理的责任。

13日中午,受伤女童父亲丘先生向《看见》记者表示,教育局和学校所谓“临时起意的恶作剧”不属实。

“昨天晚上10点多,我母亲在家收到了警方的文书,说对方是故意的,绝对不是恶作剧,但是对方11岁,没有达到年龄,不能把他抓进局里。”丘先生称,因为文书需要自己签名,其母亲未能接收文书,但阅读了文书内容,今天晚上自己将去取回文书。

丘先生告诉《看见》记者,女儿今年6岁,9月份上的一年级,这起事件发生在9月29日上午,孩子入学仅20多天。

他表示,女儿课间去打水,装水装到一半的过程,觉得水比较烫想要倒掉,旁边一个高年级的男同学说帮她,拿到水壶后,将滚烫的水从女儿头上泼下。

丘先生告诉《看见》记者,女儿受伤后,学校并没有第一时间将其送医,而是联系家长让自行送医,中间拖了几个小时,延误了治疗。“学校说立刻送医那是胡扯”。

据触电新闻,乳城镇中心小学校长刘新会称:“同学报告给老师的时候说有高年级男同学给受伤的女孩子泼水,没有讲清楚是水温异常高温的情况下泼水,我们的老师潜意识认为是平时40℃饮水用泼的,所以没有意识到严重性。”

据悉,受伤女童被送往当地县人民医院,因医疗条件不足,次日,丘先生将女儿转院至粤北人民医院。

“医生说以后会留下疤痕,我女儿才6岁,凭什么要忍受这样的痛苦,她很坚强,在外人面前从来不哭,只有我妈和我在场时候疼得忍不住才流泪”。丘先生认为,教育局和学校所谓的“临时起意的恶作剧”是极不负责的说法,孩子遭受的是赤裸裸的校园霸凌。

13日下午,记者联系到乳城镇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不便接受采访,可将问题及材料发送相关邮箱,局里宣传部门工作人员会进行回复。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负有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在校期间,如果未成年人受到人身伤害,学校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女童是在校园内被烫伤,且未能及时将其送医,这说明学校在管理与救护措施上可能存在失职,构成过错。此外,涉事的直饮水机由于学校管理不当,导致水温异常,可能是导致这次事件的原因之一,学校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和行为约束责任。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已尽到监护责任。11岁的肇事男生根据《刑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仍然存在。无论肇事男生的行为是否被认定为故意伤害,其监护人都要对其行为负有全面责任,女童家属可以依法要求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医药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女童家属可以提出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肇事男生的监护人承担以下费用的赔偿: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康复所需的全部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女童烫伤较严重,可能会给其身心造成重大影响,家属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赔偿金或后续治疗费用:如果烫伤导致女童长期健康问题,家属可以要求赔偿未来的治疗和护理费用。

付建律师表示,家属可以要求学校对安全管理不当、延误送医等过失行为承担责任。家属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要求学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编辑:周杨责编:廖异审核: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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