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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情扣减10%物业费?

@九派新闻消息,9月12日,据湖南高院消息,杨某系衡阳市X小区的业主,2015年,他和原告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2016年10月,杨某完成收房手续,并预交了12个月物业费。然而收房后杨某发现,隔壁邻居在装修期间私自将入户门改为外开,不仅阻碍了消防通道,还影响了杨某的一家正常通行。杨某多次向某物业公司反映情况,要求其督促邻居进行整改,将入户门恢复原样,但没有结果。杨某认为某物业公司应对此事负责,遂选择用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方式抗议。

此后几年,某物业公司多次向杨某催缴物业费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支付物业费及违约金共计9625.52元。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作为服务企业,对业主的违规行为并无强制执法权。杨某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利,而不应拒绝缴纳物业费。同时,鉴于某物业公司在服务中存在对他人破坏房屋建筑公共部分的行为监督不到位、对业主反映问题反馈不及时等问题,法院酌情扣减物业公司10%的物业费,对物业公司要求杨某缴纳物业费的诉请,法院部分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杨某支付某物业公司物业费7307.85元。

原标题:投诉私改入户门未果拒交物业费被诉,法院:酌情扣减10%物业费

编辑:杨四海责编:周尚斗审核: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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