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责与否取决于是否知晓病情?
潇湘晨报消息,4月8日,据江西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通报,2024年4月8日11时42分许,南昌市东湖区叠山路胜利路口至子固路口段,公交车赣AM0902由东向西先后与多名行人发生碰撞,造成一起交通事故,3人当场死亡、7人受伤送医。
目前,驾驶员李某已被警方控制,经初步调查,驾驶员李某驾驶车辆行至叠山路胜利路口时突发心脏不适失去意识。
事发后,关于本次车祸责任认定的问题引发讨论。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告诉潇湘晨报记者,就目前情况而言,司机和公交集团担责与否,关键要看驾驶员是否有既往心脏病史,以及二者是否先前知晓病情。
赵良善向记者阐释,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明文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驾驶,安全驾驶,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若司机明知自身已患有心脏病,仍予以隐瞒,驾驶公交车,那么司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此种情况下,司机或需担责。但若司机不知道自己患有心脏病,司机主观上无过错,通常被视为意外事故,即不可抗力。依据《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等客观情况,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他也进一步说明:公交集团有义务定时对司机做体检,如发现司机患有影响驾驶的疾病,仍允许司机驾驶公交车,那么公交集团也存在过错,需承担责任。如上所述,若本事故被定性为意外事件,那么公交集团和司机一样不需担责。
不过出于人道、人文关怀,公交集团可以提供一部分慰问金,以安抚亡者和伤者家属。赵良善说道。
编辑:吴思责编:周尚斗审核: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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