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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在拒执罪中设立共同犯罪的注意规定?

执行是维护司法权威和公民诉讼利益的最后一道藩篱,执行难是长期困扰法院的痛点。通过调研考察,拒执行为的司法治理效果并不理想。全国政协委员、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建国这样认为。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建国将围绕执行难的问题,提交《关于进一步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法律规定的提案》。刘建国委员建议,在拒执罪中增加:明知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仍向其提供隐藏、转移财产或者其他帮助,情节严重的,以共犯论处。增加这份注意规定,可以从法律规范层面提升公众对拒执罪帮助行为的违法性认识意识。

全国政协委员、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建国。图片来源/受访者

刘建国委员表示,执行是维护司法权威和公民诉讼利益的最后一道藩篱,执行难是长期困扰法院的痛点。民诉法中规定可以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予以罚款、拘留,刑法中设立拒执罪,均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强有力司法治理手段。

然而,通过调研考察,拒执行为的司法治理效果并不理想。一方面,民诉法、刑法及各自配套法律解释对拒执行为的规定边界模糊。两法对拒执行为模式的表述近似,仅以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作为二者界分标准,但现有法律解释又未对拒执行为罪与非罪的界分提供足够的依据。拒执行为的司法治理,势必因罪与非罪界限的模糊而处处掣肘。

另一方面,拒执行为司法治理手段适用率低的症结,还在于公众对于帮助执行义务人隐藏、转移财产或者提供其他帮助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甚至将此类行为等同于普通民事行为,进而使得第三人为执行义务人代持财产,或者提供银行卡、微信账户供执行义务人使用的现象泛滥,造成义务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导致执行程序无法推进。长此以往,非但助长执行义务人漠视司法权威的气焰,更留给执行难这一顽疾以反扑空间。

相比于毁财型拒执行为,隐藏、转移型拒执行为将违法行为包装成合法交易行为,因其借助他人的帮助行为,故而隐蔽性更强。因此,增强公众对于拒执帮助行为的违法性认识,同时提醒司法工作人员对于帮助拒执行为的审查,是阻断隐藏、转移型拒执行为的重要突破方向。

为此,刘建国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拒执罪与非罪的界限。明确拒执罪与非罪的界限,既有利于拒执行为的司法治理及法法衔接,提升司法机关适用法规范的精准度,有利于人民法院运用民诉法相关规定,规制调节拒执行为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化解执行难问题,也能够严守刑法的谦抑性,落实刑法保障人权的机能。

刘建国委员建议在拒执罪中设立关于共同犯罪的注意规定:明知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仍向其提供隐藏、转移财产或者其他帮助,情节严重的,以共犯论处。

注意规定,是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公众及司法工作人员注意,以免忽略的规定。相较于另立新罪的立法模式,注意规定的设置,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重申,注意规定仅具有提示性作用。增加注意规定的立法模式,是对现有刑法体系影响最小,但又能直击拒执罪帮助行为泛滥症结的有效途径。

刘建国委员表示,增加这个注意规定,既可以从法律规范层面提升公众对拒执罪帮助行为的违法性认识意识,进而对负有执行义务人员提出的隐藏、转移财产请托产生排斥情绪,也可在拒执犯罪行为的司法治理过程中,提示司法工作人员兼顾拒执罪正犯及狭义共犯的审查,同时重申狭义共犯的构成并不以共犯人具备正犯特殊主体身份为前提,依此实现拒执罪的积极预防目的,最终使刑法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更加有效地发挥其保障作用。

上游新闻记者 张莹

编辑:朱亮责编:郎清湘审核:王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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