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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逃的嫌凶、被判缓刑的情人和申诉的死者家属?

澎湃新闻 消息,李秀兰希望在有生之年看到杀子仇人伏法,杀害她儿子的嫌疑人已逃亡将近20年,而她如今已年过八旬。

该命案发生在辽宁省辽阳市。2004年4月20日凌晨,李秀兰的小儿子秦渊在情人黄琴家中被杀,嫌凶是黄琴的丈夫吴海。案发后,吴海潜逃,黄琴也因涉案被判。

判决书显示,黄琴一审被判犯包庇罪,“判三缓五”,其上诉后二审改判其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刑期未变。在黄琴上诉的同时,检方也提起抗诉,认为应判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实刑,但抗诉意见未被二审法院采纳。

一审宣判后,检方曾提起抗诉,认为黄琴应当被判实刑,但未获法院支持。

秦渊家属及律师认为,案件存在诸多疑点,黄琴应被判实刑而非缓刑。为此,秦渊的父母多次申诉,但未获支持。后来,李秀兰以信访方式将材料递交到了最高检。2023年5月12日,辽宁省检察院通知李秀兰:“您写给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来信材料已转至我院,现转案件承办部门处理。”

澎湃新闻未能联系上黄琴对此置评。

日前,澎湃新闻致电当年侦办此案的辽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负责人,试图了解当年办案情况,但对方未接听电话。

情杀案

案卷材料显示,2004年4月20日凌晨1时许,秦渊和黄琴偷情时,被吴海堵在家中,秦渊被杀,吴海之后潜逃。案发次日的21日晚,黄琴投案,其称秦渊系吴海所杀。

秦渊的姐姐秦洁告诉澎湃新闻,出事前几天,她曾警告秦渊:“她都结婚了,你还跟她纠缠啥?不得给你杀了?”秦渊回答:“不能杀我,黄琴保护我呢。”她无奈道:“你出事我第一个找黄琴。”结果一语成谶。

黄琴的供述显示,1998年,经人介绍,她与秦渊相识,开始处对象,后因双方家长反对,两人未能成婚,但一直保持着亲密关系。2002年,黄琴与吴海结婚,但她和秦渊仍是情人关系。

2004年4月19日,秦渊告诉母亲他出去洗个澡,实际是和黄琴约会,两人吃了饭又去了网吧,直至当晚12点左右。黄琴供述,她给丈夫吴海打电话,得知吴海去找朋友了,且反复确认吴海当天不回家住。之后,她带着秦渊回到住处,秦渊在楼下等,她回家确认吴海不在,便打电话让秦渊上楼进屋。

辽阳市太子河区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04年4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琴趁其丈夫吴海外出之机,将被害人秦渊带回家中通奸。当日5时许,吴海回到家中,将秦渊堵在家中,用尖刀和电话线将其杀死。

之后,黄琴帮助吴海将秦渊的尸体装入床箱内,并一同将室内打扫干净。吴海将凶器、被害人手机、枕巾扔掉,又将被害人身上的钱款翻走后于当日潜逃,黄琴将吴海沾有血迹的衣物装入塑料袋内在天黑时扔掉。吴海潜逃后,黄琴于4月21日下午找到其朋友、被告人李某某,向其说明尸体来源后要其帮忙将尸体处理掉,李未答应,后碍于情面开出租车拉黄琴到辽阳县医院找一位朋友帮忙,因被拒绝而未成。

之后,李某某帮助黄琴将秦渊的尸体从床箱内抬出放入一个大纸箱内,又放回床箱。黄琴、李某某分别于2004年4月21日、4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辽阳市公安局鉴定意见书显示,发现秦渊尸体时,尸体已高度腐败。颈部系着一蓝色电线,于后颈部打结。右胸背部有一刺创入胸腔,左胸背部有四处刺创入胸腔,腹部脐上方有一刺创入腹腔。结论为,秦渊系急性失血休克合并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黄琴及其辩护人对主开发者_Go百科要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黄琴的行为应为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告人李某某对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辽阳市太子河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黄琴为使犯罪分子免受法律追究,而帮助其湮灭罪迹,隐匿并试图毁灭罪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试图帮助毁灭罪证,虽未达目的,亦构成包庇罪,公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2004年11月18日,太子河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琴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李某某犯包庇罪,判处管制两年。

缓刑和实刑之争

一审宣判后,黄琴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而一审公诉机关亦提出抗诉,辽阳市检察院支持抗诉。

黄琴的上诉理由是,其行为应当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黄琴的行为是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其行为符合毁灭证据的犯罪特征,但是帮助毁灭证据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试图找人转移尸体,但没有实施成,其情节不属于情节严重。因此,黄琴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太子河区检察院抗诉意见称:被告人黄琴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大,包庇的是杀人犯罪,且杀人时在现场,并意图转移、毁灭尸体,情节严重;被告人黄琴归案后无悔罪表现,对搬运尸体、意图毁灭尸体不如实供述,不能认定自首。对被告人黄琴判处缓刑存在危害社会的可能,因为现杀人犯吴海在逃,故对被告人黄琴判处缓刑不当,其应当属于包庇罪,情节严重,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实刑。

太子河区检察院认为,尽管被告人黄琴能够供认部分犯罪事实,有自首这一法定从轻情节,但不应适用缓刑,太子河区法院一审对黄琴的量刑不当。

在二审中,辽阳中院确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犯罪事实。辽阳中院认为,上诉人黄琴明知他人杀人犯罪,为使他人免受法律追究,而帮助隐匿罪证,并意图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原审被告人李某某试图帮助毁灭罪证,虽然未达到目的,其行为亦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关于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辽阳中院认为,黄琴在实施犯罪行为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将吴海作案所穿血衣扔掉的事实,并没有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吴海的犯罪事实,故其行为不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另查黄琴所供述的犯罪事实虽然在案件的细枝末节上与事实出现偏差,但对其帮助毁灭证据的主要犯罪事实供认,应当认定为投案自首,故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不予支持。

辽阳中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2005年3月31日,辽阳中院判决黄琴、李某某均犯帮助毁灭证据罪,而二人的刑期仍维持一审所判。

案卷材料显示,黄琴2004年4月21日投案自首,4月23日被刑拘,后于5月14日被逮捕。二审判决书显示,在二审宣判之前,黄琴已被太子河区法院取保候审,其被羁押时间不足一年。而李某某在投案当天即被取保。

二审判决书。

被害人家属的申诉

秦渊家人因秦渊遇害陷入悲痛,而嫌凶吴海潜逃、黄琴被判缓刑,让他们无法接受。为此,秦渊父母上访、申诉多年。前几年,秦渊父亲去世,其母李秀兰则因年迈,以委托律师、邮件等方式继续申诉。

李秀兰在申诉状中认为,本案的凶手吴海因受黄琴的包庇仍旧逍遥法外,案件事实也因主犯吴海的逃亡始终无法查清。多年来,凶手无法归案伏法使得秦渊的至亲饱受痛苦,黄琴被判缓刑,属于罪责刑严重不相符。

李秀兰的申诉代理人北京格韵律师事务所律师白雅岚认为,黄琴应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和包庇罪两项罪名。

白雅岚说,案卷材料显示,黄琴在案发当晚帮助吴海将秦渊的尸体装入床箱内,并一同将室内打扫干净。后黄琴将吴海沾有血迹的衣物装入塑料袋内在天黑时扔掉,在吴海失去踪迹之后不报案,在被害人秦渊的姐姐秦洁问询秦渊去向时谎称秦渊过几天就会回家,恶意拖延侦查时间。案发次日,黄琴还找到共犯李某某要其帮忙一同处理尸体,被拒绝后才投案。以上事实已经原审查明予以认定,黄琴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同时,原审认定,吴海于2004年4月20日凌晨5时将秦渊残忍杀害,并将凶器、被害人手机、枕巾等扔掉,又将被害人身上的钱款翻走后于当日潜逃。白雅岚认为,同吴海、秦渊同处一室,而历经凶杀案的黄琴却于两日后试图处理尸体未果时才报案,给吴海的逃亡争取了长达两日的时间,使得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陷入瓶颈,以致吴海成功逃亡至今。

白雅岚认为,如果黄琴能在第一时间报案,在交通并不便利的2004年,吴海是有很大可能性被抓捕归案的,黄琴属帮助吴海逃匿,为吴海的逃亡争取时间的行为,已经构成包庇罪,应以包庇罪对其定罪处罚。黄琴包庇的是故意杀人犯罪,客观上导致吴海至今未被抓捕归案,属于情节严重,应对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白雅岚还认为,黄琴在案发后亦无悔罪表现,未对秦渊家属有过任何歉意及赔偿。

不过,李秀兰的申诉并未得到支持。2021年1月30日,辽宁高院通知其称:“本院认为,你作为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母亲,对原判刑事部分不服提出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案件的审查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审查,可依相关程序处理。”

在检察院方面,2019年12月27日,辽阳市检察院通知李秀兰:“本院审查认为,辽阳中院刑事判决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申诉人李秀兰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

李秀兰不服,又向辽宁省检察院申诉,辽宁省检察院将此事交辽阳市检察院重新办理。2022年10月28日,辽阳市检察院通知李秀兰称:“关于申诉人提出的黄琴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为主犯的申诉理由,本院认为,同案犯吴海尚未归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黄琴存在故意杀人的行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黄琴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据上,辽阳市检察院以“本案不符合抗诉条件”为由,决定不予抗诉。

李秀兰递交给最高检的信访材料已转至辽宁省检察院处理。

最高检将案件材料转至辽宁省检

秦渊家属及代理律师分析认为,秦渊被杀一案存在着诸多疑点,如秦渊在身中数刀后被电线勒死,现仅有黄琴供述系吴海一人所为。

秦渊家属及律师提出疑问,黄琴对于案发过程的描述也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如黄琴供述称,吴海回家后两人还曾在客厅谈话半小时左右。她为何在发现吴海回家后不第一时间叫醒秦渊?为何在吴海第一次离开案发现场时不报警?为何试图毁灭尸体?为何在情人惨死当天就去同朋友喝酒娱乐?

秦渊家属及律师认为,以上诸多疑点均指向黄琴可能是故意杀害秦渊的共犯。这也是他们认为黄琴应被判实刑而非缓刑的原因。澎湃新闻未能联系到黄琴本人对此置评。

申诉被驳后,李秀兰以信访方式将材料递交到了最高检。2023年5月12日,辽宁省检察院通知李秀兰:“您写给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来信材料已转至我院,现转案件承办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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