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管”并非无所不管 执法还须以法为界|新京报评论?
▲无人收割机在收割京西稻。新京报记者 浦峰 摄
近几天,“农管”这个词在网上火了。
社交平台上充满了调侃和吐槽,不少帖子和视频反映农管执法范围宽泛,从秸秆焚烧到持证作业、从房前种瓜到塘边种豆无所不包,甚至农民在自家庭院里晒被子都要管。
还有几张截图显示,某市农业农村局采购的执法装备中出现了信号屏蔽器、防刺背心、脉冲光炫目防暴器(俗称“电警棍”)等装备,其作用场景不禁引人遐想。
这些网帖和视频的内容泥沙俱下、难辨真伪,但如果仔细思考一下,其中有不少内容确实并不符合常识。
对此,农业农村部也作出了明确回应:网上有的帖子提到的“禁止房前屋后种瓜种菜”等,并不属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一般性的调侃和玩笑无伤大雅,但如果刻意捏造事实、传播谣言,那恐怕就有违法嫌疑了。当然,农管登上热搜这一事件本身也反映了广大公众对这支执法队伍的关注,有必要作一个清楚的解析。
所谓农管,实际是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因为人们对城市的城管比较熟悉,因此把这支在农业领域执法的开发者_如何学运维队伍形象地称作“农管”。农业领域执法监管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在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农业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覆盖的领域不断拓展,逐步从最初的种子、农药、兽药、饲料等领域拓展到了农机、检疫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多个领域,甚至从事农业野生植物管理的也需要相应的执法权限。
过去,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岗位涉及某个领域行政执法权的行使,都会统一配发农业行政执法证。
这个证上除了基本信息外,还有执法区域和执法种类两栏。执法区域比较容易区别,如果是农业农村部的工作人员,执法区域一般是“全国”,具体到某个省或者某个县的农业部门工作人员,执法区域则是“××省”“××县”;但执法种类这一栏就不太好区分,一般笼统写为“农业执法”。
在实际操作中,部级的工作人员虽然持有执法证,但几乎没有机会直接开展执法工作,省级的工作人员也几乎不会直接行使执法权,大量的行政执法工作都是由市县级农业部门完成的。
这一管理体制下出现了两个问题:一是由于涉及的领域比较多,难以避免地造成了农业部门内部的多头分散执法;二是由于执法种类模糊,个别地方也出现过工作人员越界执法的问题。
这一背景下,提高农业执法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提上了政策日程。
2018年,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要求,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整合为一支队伍。
并且明确提出,整合组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将农业系统内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等执法队伍整合,实行统一执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指导。
此后,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央精神,着手开展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改革试点工作。
2022年11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经农业农村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截至2022年底,市县两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已按要求组建完成。至此,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基本到位。
可见,近期网上热炒的“农管”并不是一个什么特别的新生职业,农业行政执法队伍一直存在,只是在新一轮的机构改革后,组建了统一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并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给人一种新鲜感而已。
同时也应看到,组建统一的农业行政执法队伍,主要出发点是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有利于合理配置执法力量、规范执法人员行为。
除此之外,配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改革,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还出台了《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等配套性制度文件,细化了农业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则,这些都是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的必要举措。
因此,对于一些网友所担心的“农管”队伍会不会越权执法、随意处罚等方面的问题,实际上大可不必太过忧虑。
还需说明的一点是,开展农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实际是上一轮机构改革的任务,但由于改革试点和队伍整合等时效性原因,这一工作一直到现在才完成。
2023年,中央印发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进一步明确了优化农业农村部职责的要求。尽管最新要求中并没有对农业执法体制改革提出新的指导意见,但作为上一轮机构改革的一个未竞事项,有必要在本轮改革中进行“一揽子”部署,增强改革的整体性和协同性。
具体方案设计上,除了要完成省级以下执法队伍的整合之外,还有必要在农业农村部层面组建一个农业执法管理局或者农业执法监督司,以加强对各级各类农业执法行为的指导监督。
撰稿/陈明(中国社科院政治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校对/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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