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病假飞往海南遭解雇,要求公司赔偿近62万[赔偿近62万]?
家住北京市东城区的许某某曾就职于北京某科技公司,2019年7月11日,许某某申请在2019年7月22日、7月29日至8月2日、8月5日至8月9日、8月12日至开发者_如何学编程8月16日这些天休假,被公司拒绝。第2天徐某某重复申请休假时,再次被拒绝。2019年7月18日,许某某提交了医院的门诊电子病历、诊断证明书等,称医院建议他在家卧床静养,他决定在7月18日至7月31日这段期间休病假,被公司批准同意。但在这期间公司发现许某某并未在家里静养,而是跑到了海南,因此认为许某某在病假期间外出旅游构成了严重违纪、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等对其提出解除劳务关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许某某随后向北京市朝阳仲裁委申请仲裁,朝阳仲裁委调查后做出裁决,要求公司支付许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18066.95元,但许某某和公司对此结果均表示不服,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调查后发现,许某某确实在休假期间乘坐飞机前往海南,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许某某需要前往外地进行休养或治疗,公司有理由对许某某在病假期间前往海南的行为进行质疑,在公司向许某某了解情况时被对方拒绝提供真实信息,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属于合法,故无需支付许某某要求的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对此许某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表示自己提供有医院的证明和需要休养的医嘱,休假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有权自行支配,用工单位无权干涉,且自己在海南拥有房屋,属于按照医嘱进行休假,不存在骗取病假的行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某的病假理由为颈椎病需要休养,但他在病假期间曾转乘多种交通工具前往海南,在公司向其核实情况时坚称自己在家休养,其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劳动纪律,认定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系合法行为,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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