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子女考公限制要不要取消? 专家建议分岗位罪名决定限制与否?
据法治日报报道,近日,#建议取消罪犯子女考试限制#的话题引发社会热议。有支持者认为,一个人做事,一个人做,不公平,罪犯子女受父母错误影响,导致考公务员等职位。一些反对者认为,如果犯罪成本越来越低,想犯罪的人就没什么好担心的了,就业不仅是考试的一种方式,也不会限制孩子从事其他工作的机会。
多位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将父母是否有犯罪记录作为政审中的重要考核标准,一方面是为了增加犯罪成本,另一方面可以有效杜绝国家重要岗位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开发者_开发知识库的情况。但这种限制也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罪责自负”的原则,不应“一刀切”。可以探索逐步放宽限制,根据岗位情况适当调整标准。
父母对子女犯罪。
一些地区的就业机会有限。
“他犯了罪,他的孩子就完了。”长期以来,“一人犯罪,殃及子孙”已成为普遍看法。父母有犯罪记录,不仅意味着孩子长大后可能会遭受不一样的眼光,未来的职业道路也会受到限制。
马小宇,家住河北沧州,去年研究生毕业。她从小就梦想成为一名执法人员。然而,她的生父曾因故意伤害罪服刑。虽然她妈妈早就和她爸爸离婚了,带着她组建了新的家庭,但是亲生父亲的犯罪记录还是对她产生了影响。
“我很小的时候就和亲生父亲没有任何联系,但他的前科还是影响了我。我觉得这真的不公平。”马小宇无奈地说,她童年的梦想破灭了,因为这不是她自己的错。
河南郑州的孙女士也是受父亲有前科的影响。“他已经为他的罪行受到了惩罚。他为什么要伤害自己的孩子?那时候的我,错过了自己理想中的职业,但那时候很难受。为什么,我没有做错什么。”孙女士说,她也理解可以通过限制犯罪分子的子女来提高犯罪成本,但犯罪分子自己可能根本没有这个思想觉悟,受害的却是无辜的孩子。
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任陈梦告诉记者,从制度设立的初衷或目的来看,限制罪犯子女考试是为了提高犯罪成本,遏制和惩罚犯罪。虽然提高犯罪成本对抑制和威慑犯罪有一定作用,但一味强调重刑主义不仅不能从总体上预防犯罪,还会破坏刑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张莉认为,为防止国家公权力的滥用,确保公务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通过限制罪犯子女参加公考等政策,提前排除可能陷入家庭关系、有犯罪风险的人员,对防止公职人员腐败、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父母的犯罪记录直接影响孩子的考试,甚至有的职位已经查了三代。这些现实的存在,不仅让很多人因为父母的犯罪记录而放弃了自己的理想岗位,也让一些父母害怕影响孩子的未来。例如,根据公开报道,有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因为担心报警或维权会给丈夫留下犯罪记录,影响孩子就业,所以选择容忍。
在张莉看来,从个人本位的角度来看,限制对罪犯子女进行审查的实质是使其父母所犯罪行影响其子女,这背离了“对自己负责”的法治原则
张莉说,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亲属受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但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作为兜底条款,表明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不予录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2021年发布的《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号文件,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报考国家安全等涉密岗位的,一般应当考察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相关情况,但未被录用的具体情况不明确。
此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规定,部分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对自己有重大影响的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而那些在国内外从事颠覆中国政权活动的人也不会被录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规定家庭成员犯有八大罪、危害国家安全、参与黑社会活动等犯罪情形的,不得录用。
陈梦说,从宪法、公务员法、检察官法、兵役法等法律规定来看,限制对罪犯子女进行审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等文件虽然规定了政审,但是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只对报考国家安全等涉密岗位的人员的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作出一般要求。从现实情况来看,公务员、事业单位、国企等相关机构在招聘中进行政审时,通常会拒绝录用直系亲属有犯罪记录的人员,这明显超出了该办法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陈梦表示,在“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现代法治原则下,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一方面,此举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对罪犯子女考试的限制是为了提高犯罪成本,加大对犯罪的惩罚力度。“现代刑法应该以公平和法治为基础,伤害儿童绝不是现代刑法追求的社会效果。”
“当然,也有一些特殊岗位对从业人员的家庭背景要求较高,比如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的关键岗位。但这种限制不应该是普遍的、无差别的,应该限制在一定范围内。”陈梦说。
分类讨论受限制吗?
轻罪记录应该被删除。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有必要讨论对政治审判的限制,尤其是一些轻微犯罪,不宜将罪犯的犯罪记录与其子女的未来挂钩。
“即使要进行相关政审限制,也要对不同的岗位政审限制、岗位、时间等进行分类设置条件。”陈梦表示,是否对招聘岗位进行特殊限制,首先要从岗位要求出发,判断是否需要限制以及限制到什么程度。
“现在这是一个‘一刀切’的禁令。可以尝试在部分岗位有条件放宽政审要求,然后逐步扩大到其他非关键岗位。”陈梦建议道。
张莉建议,应根据犯罪类型、招聘岗位和时间限制来讨论相关的行政立法。在启动审核时,可以根据招聘岗位进行区分。在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涉及国家或者社会重大利益的特殊领域,需要进行审查的。如果是普通岗位,不涉及对国家利益的潜在损害,也不涉及可能危及国家公信力的情形,就不需要设置相关审查。
在审查内容上,可以根据犯罪类型进行区分。一方面,根据犯罪类型,可以认定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其亲属、子女的潜在影响。不同的招聘岗位可以设置不同级别的审核标准。
根据审查结果,可以灵活决定限制措施。没有必要“一刀切”地拒绝学生,但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思想道德水平和对战争的态度来衡量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理事长朱建议建立轻罪记录消除制度。朱建议,首先要综合考虑罪行、刑期、服刑表现等因素。对于犯有法定刑三年以下的轻罪和法定刑五年以下的过失犯罪,如醉酒危险驾驶罪等,并有改过自新迹象的,应当注销其犯罪记录,以便更好地回归社会。这自然意味着孩子的政审不会受到父母犯罪记录的影响。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彭新林认为,以酒驾为例,酒驾者通常主观恶性较大,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且犯罪记录严重影响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生活甚至子女的前途。一些有前科的人甚至再次犯罪,这又导致了许多社会问题。前科对刑满释放人员子女升学和就业的负面影响是不合理的。"因此,我建议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前科消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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