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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北一男子菜市口遭枪杀 20年后主犯由缓刑改判15年?

据大风新闻报道,安徽淮北菜市口枪击案发生大逆转,20年来的波折令人唏嘘。

男子菜场遭枪击,凶手四处逃窜,省公安厅将其列为重大案件。

受害者是王锴,37岁,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高月镇人。

时间回溯到21年前的2002年5月10日。据死者的姐姐王女士回忆,当天下午4点左右,有人告诉她,哥哥在当地“910菜场”街口被人用枪打死了。

当她赶到现场时,看到弟弟一动不动地躺在菜场出口处。除了浑身是血,地上还有一大滩血。"医务人员赶到时,发现他已经死亡。"

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拉起警戒线,展开调查。然而,案发后,凶手四处逃窜,销声匿迹。光天化日之下,在人流密集的菜场发生一起持枪杀人案,在淮北市及周边地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淮北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全力侦查。

据相关知情人士透露,安徽省公安厅将该案列为省厅挂牌督办的重大案件,省公安厅主要负责人责成淮北警方加大侦查力度,快速破案。

经过49天的全国追捕,专案组抓获犯罪嫌疑人12名,缴获作案用猎枪1支、砍刀5把。

经审讯,韩交代了持枪杀害的犯罪事实。韩交代,他是受当地人葛某指使作案的。喝酒时,葛某让他帮忙教训,叫他不要打得太狠,砍几刀,朝王的膝盖开枪。别打到腿上的动脉。然后,他找了几个人来帮助杀死王锴。

得知情况后,专案组民警乘胜追击,冒着酷暑奔赴陕西、河南、浙江、江苏、上海等地。经过49天的追捕,他们陆续抓获犯罪嫌疑人12名,缴获猎枪1支、出租车1辆、砍刀5把、人民币6万元。

同年7月18日,安徽省公安厅通报表彰淮北公安机关成功侦破此案。但遗憾的是,主犯葛一直在逃。

案发一年后,主犯投案自首,赔偿死者家属20万元。他一审被判缓刑。

据介绍,葛出生于1971年1月。他原是淮北市杜集区方庄的一名煤矿工人。2002年7月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淮北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韩等犯罪嫌疑人落网后,陆续被判刑,但淮北警方始终没有放弃对葛的追捕。

2003年6月4日,葛向淮北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于当日被抓获。同年7月14日,淮北市检察院指控葛犯故意杀人罪,向淮北中院提起公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葛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2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前后的一天,葛某酒后指使韩某帮其教训,韩某等人同意帮忙。

事发当天上午10点左右,韩某团伙中有人在六矿幼儿园发现,便打电话给韩,让他盯着王。当天下午4时左右,韩等3人在菜场街出口处发现王某、韩某,持菜刀向连砍数刀,另一人向开枪,致其倒地当场死亡。作案后,凶手立即潜逃。

法院认为,葛某指使韩某等人伤害他人,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葛的辩护人提出,他一直表现良好,经常资助孤寡老人和贫困学生,其在群众中的权威辩护意见经调查得到验证。

法院表示,鉴于葛某有自首情节,并主动提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表现出悔罪态度,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按照亲戚们的要求

葛被判缓刑的消息传来,死者亲属不服,上诉安徽省高院重判。2005年5月19日,安徽省高院下达再审决定书,指令淮北中院再审。

据介绍,葛此次归案前,其家属已代其向死者家属增加赔偿50万元,并取得谅解。2011年11月,淮北中院作出刑事裁定,维持一审缓刑的刑事判决。

死者的母亲闻讯后仍不服,上诉至安徽省高院,主张葛某雇人杀害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审判决有误。原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葛缓刑,量刑极轻。葛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管理规定,淮北中院仍试图维持缓刑,适用法律错误。

2017年11月24日,安徽省高院认为她的申诉不符合再审条件,驳回她的请求。死者王锴的家属表示,尽管如此,他们这些年来从未放弃申诉,也曾写信给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重审此案。

2021年7月,安徽省高院决定交由淮北中院自行复查再审。同年12月30日,淮北中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决定再审该案。

2022年1月25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重审时,检方称主犯提供枪支雇佣他人作案,资助费让凶手在案发后得以逃脱。

再审中,淮北市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提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证据足以证实葛提供枪支指使他人杀害的犯罪事实。

同时他表示,该案原审判决具有决定性,该案对葛来说应认定为故意杀人。从作案工具的选择来看,葛在案发前将猎枪及猎枪子弹交给韩,是事先准备好的。从凶器的杀伤力来看,涉案猎枪是致命武器。从击打部位来看,韩等人用刀割伤被害人头部等部位,另一人用枪击打被害人胸腹部,均为致命伤部位。从攻击的力度来看,韩等人先后持刀攻击被害人头部等部位。被害人双手护头,没有任何反抗,对被害人的攻击毫无节制。葛杀人是故意的,很明显。

从事情的起因来看,葛认为与前妻有染,遂指使韩等人对其进行报复。葛有杀人的动机。从案发后的表现来看,葛对被害人的死亡持放任态度。在被砍杀后,葛未采取任何处理措施,而是与韩等人逃离淮北。本案中,葛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没有过错,其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检察院还表示,他们向淮北中院提交的故意杀人罪的起诉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还说原审法官适用缓刑错误,量刑极轻。本案中,葛某不仅提供枪支等作案工具,还雇佣他人作案。还参与策划、组织、指挥共同犯罪。案发后,他转让枪支,将韩等人送往合肥,并资助其逃跑。葛应对全案负责,其罪责不亚于韩等人。

关于对葛某自首情节的考虑,检察机关认为,葛某犯罪后潜逃,案发后一年多、同案其他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后才自首。此外,在2005年安徽省高级法院下令重审该案期间,他再次下落不明。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后果、社会影响

死者母亲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同意检方指控葛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量刑极轻。该案是一起雇凶杀人案,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处罚应该更加严厉。雇凶杀人的罪名应该和雇凶杀人的罪名一样。本案中,对雇凶杀人和雇凶杀人罪名的认定没有体现刑法的基本法理,原判决和原裁定都没有开发者_Go百科列出被告人的犯罪记录。

死者家属坚持申诉20年后翻案。再审时,主犯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从缓刑。

淮北中院再审后认为,葛某因对不满,指使韩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经查,本案证据与葛及其同案犯韩等人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其安排韩等人教训,使其致残或打断其腿,不足以认定其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葛某指使韩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作为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表示,鉴于葛某的犯罪手段、情节及后果,依法不适用缓刑,对葛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定罪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2023年2月16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撤销法院作出的缓刑判决和当年再审时作出的刑事裁定,宣判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死者姐姐否认弟弟与主犯前妻有正当关系,死者长子现为医生。

事件发生后,当地有传言称,王锴被杀是因为他与当地一名男子的前妻葛某有染。这一说法遭到了姐姐王女士的否认。

她说这根本就是假的。那时候哥哥已经结婚生子了。“我们和葛是同村的亲戚。当时,葛的前妻开了一家餐馆,经常让介绍客人到她店里消费。过了一会儿,谣言传到葛耳中,葛遂雇人报复。”

王女士说,当年哥哥被害后,留下了两个未成年的儿子,大的才15岁,小的才12岁。小姑受到沉重打击,整日抑郁,回归家庭生活。王女士带着两个未成年的外甥一起住在家里,对他们照顾得无微不至。

让她感到无比欣慰的是,两个孩子从小都很懂事,很上进。大侄子考上大学后,也读了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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