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立规矩”!干部发现领导“打招呼”干预重大事项 要报告省纪委监委?
新华网2月16日消息显示,近日,湖北省委办公厅印发《湖北省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就禁止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及有关记录、报告和责任追究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湖北日报》就此刊文总结称,此举是从制度层面立规矩,向插手干预者亮剑。政知君注意到,这已是今年来第二个省份出台相关文件,规范领导干部行为,为省内各级领导“立规矩”。
哪些行为需要报告?
为何出台此《办法》?
新华网报道披露,湖北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从日常监督和查办案件特别是查处违规吃喝问题案件情况看,少数领导干部违规请托办事、说情打招呼、搞利益勾兑等问题屡禁不绝,干扰公权力秉公行使,损害社会公平公正,容易滋生腐败,败坏党风政风,影响党的形象。因此,湖北省从制度层面立规矩,净化政治生态。
就《办法》的出台,《湖北日报》2月16日刊发解读文章。
文章明确,《办法》适用对象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担任领导职务人员。考虑到查办案件中发现的请托办事具体表现,已退休和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适用本办法。
关于记录、报告的责任主体,适用于各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按照“谁发现、谁记录报告”原则,发现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行为,要及时、全面、客观记录、报告。
《办法》指出,插手干预的重大事项包括涉人、财、物、执纪执法司法等5类。以下7类插手干预行为应记录、报告——
本人或者授意、纵容、默许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通过打招呼、请托说情等方式,干扰影响重大事项正常实施;超越职权擅自决定重大事项,违规代替下级作出决定;故意设置阻碍或者以威胁、利诱等方式,干扰影响重大事项正常实施;以听汇报、开会、发文等形式,超越职权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干扰影响重大事项正常实施;安排或者要求重大事项承办人员私下接触、会见相关利害关系人;超越职权打听或者索要应该保密的信息;其他插手干预行为。
不过,《办法》同样明确,在主管、分管或者联系工作范围内,部署工作、了解情况、提出意见等正常履职行为不纳入记录、报告范围。
向谁报告?
报告机制具体如何执行?
《办法》指出,对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行为,相关当事人应当予以拒绝,并及时、全面、客观填写《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记录表密封后寄送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或者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明确专人负责,逐件编号登记,对记录报告材料实行严格的归口管理、保密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研判处置。
如何追责?《办法》明确4个方面责任追究情形——
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存在滥用职权、利益输送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应当记录、报告,但相关当事人不记录、不报告或者不及时、不如实记录、报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直至党纪政务处分。
领导干部指使、授意、强迫不记录、不报告的,依规依纪追究该领导干部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对打击报复记录、报告人,利用记录、报告制度诬陷他人,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泄密的,依纪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还有哪些省份曾为领导干部“立规矩”?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注意到,今年以来,不只有湖北省出台相关文件规范各级领导行为。
前不久,河南省政府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从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工作纪律、廉政和作风建设等十一个方面为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及省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划定工作规则,明确了多达68条“规矩”。
其中,《规则》明确,未经省长批准,副省长不出席各种节会、展会和节庆活动,不出席非兼职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
根据政知君梳理,相比河南省几年前的规定,副省长需报批出席的活动类型增加了“非兼职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表彰会”“各类论坛”等,另外报批对象由省委改为省长本人。
事实上,各省份省委、省政府层面发文规范领导行为准则并不鲜见——
2014年,陕西省政府办公厅曾发文规定,副省长有事离开西安,应事先报告省长、向省委报备。在精简会议方面,2013年,广东省曾出台《省政府系统召开全省性会议审批办法》提出,省长一律不出席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分管副省长原则上不出席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除了针对省领导参与内事活动的规定外,广东省还曾出台《广东省委常委班子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方案》规定开发者_C百科,省委书记、省长出国(境)每年不超过1次;其他省级领导同志1个任期内出国(境)不超过2次,或2年内出国(境)不超过1次。山东省也曾出台类似规定明确,正省级领导、副省长每年出访不超过1次;分管外事、商务的副省长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省级领导1个任期内出访不超过2次或2年内出访不超过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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