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月薪5万试用3天被辞退 是公司套路还是员工碰瓷?公司回应?
红星新闻,据此前媒体报道,张入职北京某公司任品牌总监,月薪5万元。仅仅经过三天的审讯,张就被开除了。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张某工资9000余元,公司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消息传出后,有网友认为这种情况不正常,也有网友认为可能是用人单位“挖而不裁”的套路。
红星新闻记者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已公布的裁判材料,发现张涉及多起民事诉讼案件,包括与另外两家公司的劳动合同诉讼。判决书显示,张同时在另外两家公司受审。进入公司后,他开始录音取证。
某公司负责人耿先生近日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在试用期间,他发现张的简历造假。在诉讼期间,他了解到张的案子从仲裁到再审会不断诉讼,且因类似情况与多家公司存在劳动争议。一些公司担心诉讼会影响公司的声誉,或者他们会私下接受诉讼。耿先生认为,张的行为对很多企业来说是“职场碰瓷”。
红星新闻记者致电张某核实情况,但张某未接受采访。
月薪5万,试用期3天,辞退?
涉事公司:他的简历造假。
据耿先生回忆,2020年春天,北京某公司在求职平台上发布招聘品牌总监的信息。由于疫情原因,耿先生在网上采访了张。在采访中,张给耿先生留下了很好的印象。在没有调回来的情况下,公司聘请了张。2020年5月18日,甲公司与张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固定工资标准为税前5万元。成为正式员工后,他加入了演出。
耿先生表示,在试用期内,张与同事的关系处理不好,分配给张的任务没有达到预期。先后两次与张沟通整改,整改后还是不行。在一次业务活动中,耿先生还认识了张简历中提到的前B公司的员工。张的简历显示,他在一家B公司领导了一个120人的团队,但耿先生问一家B公司的员工时,他说:“没有这回事。我们没有那么多人。”
耿先生认为,张与公司招聘的岗位不匹配,不能胜任工作,试用期不达标。2020年5月21日,某公司向张某出具《解约声明》,提出与张某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离职工资核算如下:试用期4天月薪50000元,共计9195.4元,希望张尽快办理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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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收了《解约声明》,没有去公司办理交接手续。他表示不服,要求某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还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为:甲公司与张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31日支付张某约23000元;驳回张的其他仲裁请求。
耿先生告诉红星新闻开发者_JS百科记者,劳动仲裁期间,由于疫情原因,他当时不在北京。他前期没有收到任何关于仲裁的信息,后来知道裁决出来的时候张已经申请仲裁了。该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是:公司无需继续履行双方与张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无需支付张2018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31日的工资约23000元。张同意仲裁结果,希望法院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与另外两家公司存在劳动争议。
此前,该公司承认存在一定过错。
在上诉过程中,耿先生还发现张与一家公司存在不止一次劳动争议。
根据耿先生的描述,他从法官那里了解到,张还与近十家公司存在劳动争议。耿先生认为,张将与公司的劳动争议诉讼视为一种“业务”。他在面试中用虚假信息填写简历。一旦进入公司,他就通过录音等方式收集证据。并捕捉到一些公司雇佣的违规行为。工作一段时间后,和公司谈赔偿,或者去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耿先生分析说,一些公司可能厌倦了诉讼程序,会赔偿张一大笔钱。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曾公布过一起张某与另外两家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其中一起案件,经仲裁张某需支付12万元。另一起案件,张胜诉,公司要赔偿11万余元。从案件材料来看,张在这两家公司的工作时间都不算太长,分别为两个多月和三个多月,其中有近一个月的时间,他同时在这两家不同的公司工作。
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的裁定书显示,1979年出生的张,大学本科学历。曾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北京某C公司劳动仲裁。仲裁结果,北京某C公司支付他2019年7月10日至9月16日双倍工资差额6万元,2019年7月1日至9月16日期间6万元。张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张撤诉。
张某涉及的另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书材料显示,张某在招聘软件上看到了另一家公司——北京某公司的招聘信息。2019年8月19日,经招聘后加入北京某公司,担任品牌总监。他在这家公司工作到11月26号,大概三个月。
判决书称,张提交了北京某公司员工的录音等证据。2019年11月23日,出现在北京某公司。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群里对他进行人身攻击,说他是“假工作”。11月26日,他上班时被告知被辞退。公司有多项不合规的用人方式,包括不与他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缴纳保险、不缴纳个税、拖欠工资等。成为正式员工后,在没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的情况下,被口头辞退。
法院还查明,2019年8月19日至11月26日,北京某公司按张某全勤支付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北京某公司通过个人支付了张某三个月的工资,但未能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
张曾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为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张某不服,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万元;工资差25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6万元,社保、公积金、个税6万元,共计23.5万元。
北京某公司指出,2019年7月10日至9月16日,张未告知北京某公司其仍在其他公司工作。张某于2019年8月19日入职北京某公司,与上述时间明显吻合,即张某在另有工作的同时,已经开始寻找下一个目标公司。两家公司,一家在大兴区,一家在丰台区,相距甚远。
北京某公司承认自己存在一些过错,在招聘过程中没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但对于一个从入职之初就开始搜集证据,试图通过法律手段骗取公司利益的所谓“员工”,公司也是防不胜防。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为,北京某公司应向张支付工资差额23858.29元;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
涉事公司否认“以挖代伐”
互称“职场碰瓷”
关于张某与A公司之间的案件,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以张某不称职、未完成工作任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该理由在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体现,A公司与张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依据。
一审法院在庭审中确认,双方无法就新岗位达成一致。对于公司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院认为,张在某公司工作时间很短,试用期也是劳资双方相互调查了解的时期,双方难以建立信任基础;双方矛盾较大,没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
2021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令某公司支付张2020年5月18日至21日工资9195.4元。公司无需继续履行2020年5月18日与张签订的劳动合同。张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再审期间,驳回诉讼请求,维持上述判决。
耿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法院判决某公司赔偿9000余元,他已经通过微信把钱转给了张某,之后被张某敲诈。但后来,张以某公司不支付法院判令支付的9195.4元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耿先生给张某转账后,微信被拉黑。
耿先生起初并不知道张申请强制执行的事情。耿先生参加经营活动时,一个客户在相关平台上看到的,问他情况才知道。随后,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付款证据,并向法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解除账户冻结。2022年底,耿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法院已撤销强制执行,公司账户已解冻。
此外,对于张与A公司一案,不少网友怀疑A公司是在“合同钓鱼”、“挖坑仲裁”。
对于网友的说法,耿先生表示,在他通过招聘软件认识张某之前,公司与张某没有任何形式的联系,也不知道张某之前在哪里工作过。相反,张利用公共资源,甚至多次被起诉,应该算作“职场碰瓷”。
红星新闻记者致电张了解整件事,但张没有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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