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登记在前配偶名下自己就能不还债 法院:想多了?
婚内4套房产登记在单方名下,离婚时又没有分割,之后名下无房一方被人追债,法院判决需偿还420万元及相应利息。此人能以“无财产”为由逃避执行吗?12月22日,通州法院发布消息说,这么想就错了。虽然已经离婚且房子不在名下,那房子也有份,该还的钱还是得还。
通州法院发布消息,李某与徐某结婚后总计购买了四套房屋,均登记在徐某个人名下。之后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但并未对四套房产进行分割,房子还是一直在徐某名下。离婚当年,李某被债主张某起诉到法院,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李某偿还张某开发者_开发问答借款本金42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然而,李某名下没房没车,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这可怎么办?好在张某通过努力,发现徐某名下有四套房产,尚未和李某分割,法院于是依法对徐某名下四套房产予以查封。执行过程中,徐某以其名下的四套房产是个人财产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自己名下的财产不该被查封。
这些财产,到底该不该查封并被执行?通州法院表示,徐某主张四套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涉案四套房产均在徐某和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虽然登记显示为徐某多带带所有,但基于二人当时夫妻关系期间取得财产形成的“隐名共有”法律后果,不能仅凭登记为多带带所有即认定房屋由徐某个人所有,且没有证据显示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故涉案四套房产应属于徐某和李某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有财产。
法院同时确认,截至庭审之日,李某和徐某仍未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双方也没有表达出将要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意愿,这种行为导致债权人张某的债权无法顺利实现。故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法院判决对李某和徐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按照各自占50%的份额进行分割。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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